海信家电: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0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董事会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均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
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委员:
(一)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或授权
开展内部控制的审计、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
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