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0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 30 日经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
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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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要求,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八条 公司薪酬管理部门协助处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主席。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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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
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该委员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结束
后,应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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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
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最后定稿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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