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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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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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9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21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2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2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2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23
九、结论意见...... 2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小崧股份/公司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部分权
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限售期 指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在限售期届满后,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每一股限制性股
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小崧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所仅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小崧股份系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经江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中国证券会《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7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
发布的《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小崧股份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金
莱特”,证券代码为“002723”。
3、根据小崧股份现持有的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69806671P)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注册资本为 31,800.6876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卢保山,住所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池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07年 11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和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小崧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小崧股份发布的相关公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5)第 410027 号)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 410002 号)、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小崧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小崧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崧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小崧股份具备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小崧股份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