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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关于收到终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3:07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终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案件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度信息”)45%股权并向其增资,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异度信息
53.25%股权,本次收购及增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与异度信息原股东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异度信息原股东承诺异度信息于 2017-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300 万元、人民币 5,160 万元与人民币6,190 万元,异度信息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
公司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况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按照协议约定,异度信息原股东(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义务人”)需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人民币 183,351,707.08 元,并且在公司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由于业绩补偿义务人未能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具体请详
见公司 2020 年 9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6)和定期报告中关于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说明。2023 年 8 月 28日,公司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案件(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求,一审判决结果请详见公
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由于相关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4)粤民终 169 号,本次案件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案件(2024)粤民终 169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案件二审判决的情况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本次案件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为: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现金补偿183351707.08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183351707.0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的标准,从 2020 年 6 月 13 日起,计至全
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为: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800000 元;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为:如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由陈贤仔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第四项为:如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由周小伦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陈晓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现金补偿款 45636239.89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45636239.89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的标准,从 2020 年 6 月
13 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以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 199120 元范围内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张子和、陈晓玲合计实际支付款项达到 88268414.69 元[即 21.5696%/45%*(183351707.08元+800000 元)]时,陈晓玲不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董鸿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现金补偿款 17895126.61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17895126.6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的标准,从 2020 年 6 月
13 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以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 78080 元范围内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周芳、董鸿奇合计实际支付款项达到 34615200.99 元[即 8.4587%/45%*(183351707.08 元+800000 元)]时,董鸿奇不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65362.5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70362.54 元,
由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陈晓玲、董鸿奇、陈贤仔、周小伦共同负担(其中陈晓玲负担金额以 241523.24 元为限;董鸿奇负担金额以 94707.38 元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 965362.54 元,由张子和负担 5673.44 元,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周小伦、董鸿奇、陈晓玲共同负担 959689.10 元;张子和已预交 11800元,多预交的 6126.56 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周小伦、董鸿奇、陈晓玲、朱在国已共同预交 965362.54 元,多预交的 5673.44 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本次案件生效判决结果积极主张权利,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执行结果进行评估与判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和跟进上述事项的进展和判决生效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好公司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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