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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30 20:12:38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附件一: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二: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公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 知悉信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 登记人
号 名/名称 部门 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其他证件号码 所处阶段 息时间 方式 (注 3) 时间 (注 4)
(注 1) (注 2)
1
2
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作
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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