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30 20:12:38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需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
子公司,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
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各部门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该
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类型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债权或债务重组;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赠与或受赠资产;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立即报告。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类型包括:
(1) 签署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述标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互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连续12个月内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投资者收购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公司破产;
10.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的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 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1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1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15.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