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30 19:32:29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069 号
致: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30 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
道东升村东升中路 10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唐成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8 人,代表股份 44,695,9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28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4,678,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2%;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0%;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4,678,0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0%;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3%;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4,677,0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7%;
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1%;
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1%。
同意 44,678,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2%;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0%;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675,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5%;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7%;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678,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2%;
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0%;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同意 44,670,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43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7%;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4,670,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3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47%;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1%。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44,681,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78%;
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4%;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8%。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98,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2.5181%;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8095%;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6724%。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卫清、惠州市辰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盛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同意 93,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8.6519%;
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6757%;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724%。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卫清、惠州市辰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盛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82,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8.9276%;
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6757%;
弃权 12,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3967%。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卫清、惠州市辰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盛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82,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8.9276%;
反对 2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6757%;
弃权 12,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3967%。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卫清、惠州市辰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盛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