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钼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30 18:57:47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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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告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
站 www.hkexnews.hk(以下简称“港交所网站”)上公告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通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已向公司 H 股股东邮寄本次会议的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
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3:00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国际大酒店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89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516,493,50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网络方式出席/列席了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 2025 年第一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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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888 人, 代表有表
决权的 A 股股份数为 11,872,268,8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67.99%。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统计数据, 参加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为
1,644,224,6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总数的 41.8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
单独统计。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466,989,514 99.63375 41,540,393 0.30733 7,963,600 0.0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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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474,112,014 99.68645 34,390,593 0.25443 7,990,900 0.05912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474,104,314 99.68639 37,971,293 0.28093 4,417,900 0.03268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456,702,119 99.55764 51,713,188 0.38259 8,078,200 0.05977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506,646,695 99.92715 5,496,812 0.04067 4,350,000 0.03218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843,646,270 99.65493 5,496,812 0.19263 4,350,000 0.15244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聘任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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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434,045,634 99.39002 77,363,473 0.57236 5,084,400 0.03762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771,045,209 97.11064 77,363,473 2.71118 5,084,400 0.17818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