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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间:2025-05-30 18:55:06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396.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2.9970%。其中首次授予 330.0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3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2.50%;预留 6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16.6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0.5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为 4.93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69 人,约占公司 2024 年底
员工总数 452 人的 15.27%,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9、本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10、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须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2
第十四章 附 则......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骐环保、本公司、 指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 激 励 计 划 、 本 计
划、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等待期 指 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每批次首
个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文)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
《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2020〕178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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