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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科技: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30 18:38:40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5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术语词典 ......2
职责库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定期报告 ......7
第三章 临时报告 ......9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17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9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3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 ......23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24
第九章 附则 ......25
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是指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
信息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
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披露/公告 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
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及时 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
信息披露义 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务人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
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
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
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 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本部门(子公司)
司主要负责人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子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是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所有重大事项,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在发生类似事件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http://www.sse.com.cn)。
公司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
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披露定期报告时披露配套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照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须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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