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公告(大家人寿)
公告时间:2025-05-30 17:35:47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5-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
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签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
协议》),拟定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服
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以下金额对应币种均为人民币);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2.5 亿元;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8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本笔业务纳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额度管理,占用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本行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核定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额度 600 亿元(含存量未到期的授信业务),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310 亿元,存款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90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框架协议》在上述集团关联交易额度生效后方可签署。
● 本议案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鹏先生、梁鑫杰先生回避表决。
●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基于正当商业目的开展的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与大家人寿签订《框架协议》,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行为大家人寿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框架协议》拟定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
总额上限 2.5 亿元;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8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 1.5
亿元,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披露要求,详情请见本行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持续关连交易——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2025 年 5 月 15 日,本行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行
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5 月 15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5 月 30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
易。
董事会审议《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关联董事赵鹏先生、梁鑫杰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曲新久、温秋菊、宋焕政、杨志威、程凤朝、刘寒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
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
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在经股东会批准的集团关联交易额度内,本行与大家人寿签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
关联交易类别 前次预计金额(百万元) 前次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非授信类关联 日:700 日:377
交易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受托销售) 日:1200 日:151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8日: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1000 22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的年度限额(百万元)
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150
(受托销售)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250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8 日:15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大家人寿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大家人寿由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股 99.984%,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0.016%。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98.2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家国有机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保险保障基金,监测、评估保险业风险,
参与保险业务风险处置,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22%,其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0.55%,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大家人寿持有本行 7,810,214,88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7.84%,为本行关联
法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中,本行与大家人寿开展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均正常履约,前述交易是基于双方日常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关联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预计签署日期: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额度后,本行将适时与大家人寿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订约方:本行与大家人寿。
期限:《框架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 2025 年 6 月 9 日,有效期截至 2027 年 6 月 8 日。若《框
架协议》双方同意并得到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本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视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服务范围: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行为大家人寿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定价原则:本行与大家人寿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参考当年其他独立于本行及本行关连人士的保险公司就同类型产品的报价、对银行同业情况的调研、考虑代销金融产品的类型及投资者与本行进行交易之次数,金融产品发行人对定价的回馈及意见而确定具体交易的定价范围,具体定价基于以
上因素综合考量并经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本行就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向大家人寿 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低于就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服务费用。金融产品代理 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 上述定价原则进行,尽管如此,本行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 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大 家人寿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支付条款: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 式及按照本行与大家人寿适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 行上市地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服务费用:2025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为:1.5
亿元。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为:2.5 亿元。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8 日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为:1.5 亿元。
以往年度服务费用金额及预计服务费用限额:
以往交易金 以往交易金 以往交易金 预计的年度 预计的年度 预计的限
额 额 额 限额 限额 额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万 (人民币百
元) 元) 元) 元) 元) 万元)
2023年1月1 2024年1月1 2025年1月1 2025年6月9 2026年1月1 2027年1月
日至 2023 年 日至 2024 年 日至 2025 年 日至 2025 年 日至 2026 年 1 日至 2027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年 6 月 8 日
服务 377 15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