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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7:22:34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5-
021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已获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公司股本总数
248,151,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9 元
(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30,001,552.62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自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24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248,151,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9 元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81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
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41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9 元;持股超
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1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2*****75 周光荣
2 02*****96 徐晓玉
3 02*****67 周广华
4 08*****72 扬州海昌协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6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 71 号
咨询机构: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佘小俊、费小芳
咨询电话:0514-85826165
七、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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