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30 17:19:18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59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6 2025/6/9 2025/6/9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分配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9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20,957,142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2,391,331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18,565,811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265,126.1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8,565,811×0.359)÷ 420,957,142≈0.357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57)÷(1+0)=前收盘价格-0.357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6 2025/6/9 2025/6/9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万仁春、刘钧、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9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23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23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3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359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