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真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30 17:02:3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汇成真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股份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0,000 股,并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21,336,391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1.34%;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78,663,609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78.66%。
2024年12月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股份数量为1,163,6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5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拟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9名股东分别为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鹏晨创智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夏侯早耀、朱雪松、西藏佳得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宁濛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鹏晨源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马巍、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承诺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函》中做出有关限售安排、减持意向等的承诺情况如下:
(1)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从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处所受让的
发行人 1,185,750 股的股份(对应占比 1.5810%),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 5,102,044 股的股份(对应占比 6.8027%),本企
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深圳市前海鹏晨创智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257,7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3437%),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2,714,291股的股份(对应占比3.619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夏侯早耀承诺:
“1、就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 246,680 股的
股份(对应占比 0.3289%),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 1,884,284 股的股份(对应占比 2.5124%),本人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朱雪松承诺:
“1、就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 161,110 股的
股份(对应占比 0.2148%),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 1,696,428 股的股份(对应占比 2.2619%),本人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西藏佳得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就本企业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 128,890 股
的股份(对应占比 0.1719%),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