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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30 15:32:02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
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保证关联交易行为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并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工作细则》和本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
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就前款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但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八条的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
列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
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一)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的关联交易;
(三) 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为关联人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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