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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光明地产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20:48:54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5-029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同时《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重点修订新旧对照表如下:
拟修订章程
修订前章程 (结合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
相关法律及规定)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 事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六章 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六章 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为 1 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
顾问、总工程师。 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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