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海大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9:51:43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应当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
公司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经项目人员、项目财务负责人、公司财
务负责人、公司总(副)裁审批后予以支付,凡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
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
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可进
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九)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
非保本型;
(十)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十一)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三)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的;
(十四)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十五)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

海大集团00231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