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9:23:44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23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24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25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25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26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6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27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7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28
第十三章 附则...... 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 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发布的信息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时限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及 公司网站发布。
公司在各股票上市地进行信息披露应尽可能同步。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或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
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 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
票上市前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
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年度业
绩公告(如依据《香港上市规则》需要发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