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9:04:4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时,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难以保密、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
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确保
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
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
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
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三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