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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9:04:44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原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修订后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人。 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无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失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修订后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修订后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事会秘书。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原第十九条 公司向各发起人发行股 修订后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份75,000,000股;2012年3月15日,公司经中 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具体如下: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
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至100,000,000股。 75,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2024年4月,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2,002,973股股票进行注销,并相
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减少至
303,400,000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修订后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原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
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修订后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
权利: 下列权利:
……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原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修订后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原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修订后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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