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意电气: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8:49:47
证券代码:300304 证券简称:云意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 26 号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红玲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9名,代表股份数386,952,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48%。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6 名,代表股份数 5,298,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381,653,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1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6 名,代表股份数 5,298,35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4%。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6,689,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20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5,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62%;反对 20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6%;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2%。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598,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6%;反对 2,31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弃权 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666%;反对 2,311,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218%;弃权 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6%。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598,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6%;反对 2,31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弃权 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4,1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666%;反对 2,311,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218%;弃权 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6%。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598,4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7%;反对 2,31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弃权 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4,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42%;反对 2,311,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218%;弃权 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付红玲女士、张晶女士、李成忠先生、闫瑞女士、白延鹤先生(排名不分先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通过次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付红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1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65,7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744%。
2.02 选举张晶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18,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64,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07%。
2.03 选举李成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18,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64,4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87%。
2.04 选举闫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18,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64,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87%。
2.05 选举白延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18,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64,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94%。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薛锦达先生、祝伟先生、滕镇远先生(排名不分先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通过次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薛锦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27,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9%,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73,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162%。
3.02 选举祝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26,0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72,0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936%。
3.03 选举滕镇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385,426,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772,1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9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延、邢中华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