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朗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8:45:47
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ST朗源 公告编号:2025-045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2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120,345,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2,895,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7,45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6人,代表股份7,5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4人,代表股份7,45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5%。
(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27,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2%;反对90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4%;弃权2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82%;反对90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74%;弃权2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5%。
提案2.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27,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2%;反对90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4%;弃权2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82%;反对90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74%;弃权2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5%。
提案3.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27,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1%;反对1,0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0%;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68%;反对1,0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52%;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0%。
提案4.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387,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1%;反对89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1%;弃权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54%;反对89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57%;弃权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9%。
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86,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8%;反
对1,05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8%;弃权2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172%;反对1,05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16%;弃权2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2%。
提案6.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367,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5%;反对90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44%;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220%;反对90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74%;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6%。
提案7.00《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6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58%;反对1,29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4%;弃权8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44%;反对1,29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77%;弃权8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9%。
提案8.00《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039,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9%;反对2,2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3%;弃权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8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291%;反对2,2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39%;弃权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0%。
提案9.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25,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0%;反对1,05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9%;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439%;反对1,05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55%;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6%。
提案10.0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324,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7%;反对91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4%;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544%;反对91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90%;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靖渝律师、龚晓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该《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