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星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9 18:31:34
证券代码:873806 证券简称:云星宇 公告编号:2025-067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措施,视具体情况所需,报告北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北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
文件内容与报送北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如需);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利润分配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九)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内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前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