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8:30:57
证券代码:600818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十一届十
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一致,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参照《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 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发〔2015〕50 号)及《国家工商总局等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
…… 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
121 号),公司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6072865786。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路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路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英文名称:ZHONGLU CO., LTD. 英文全称:ZHONGLU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
恶意收购情形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
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
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
新增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
前薪酬总额的 5 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
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自行车及零部件、助力车(含 围:生产自行车及零部件、助力车(含燃气助力车)、手动轮椅车、电动轮椅 燃气助力车)、手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等各类特种车辆和自行车相关的其 车等各类特种车辆和与自行车相关的他配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公共 其他配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公自行车租赁服务,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 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公司等进行参股投资,投资咨询,技术 市公司等进行参股投资,投资咨询,技咨询等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专 术咨询等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项规定、质检等管理要求的,需按照国 专项规定、质检、安检等管理要求的,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开展经营 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开展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营)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32,144.79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 32,144.791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
股,内资股股东持有 23,795.7910 万 币普通股 23,795.7910 万股,境内上市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8,349 万 外资股 8,349.00 万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