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相微:新相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05
公告时间:2025-05-29 18:21:0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熟悉公司包括营运、财务、 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素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 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 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 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即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 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 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东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 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 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 的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等相
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 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 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 披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 路演;
(十二) 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
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 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 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