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凯盛新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5-29 17:26:19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权利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罢免董事及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 1%)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五)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 1%)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 1%)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营业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十)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如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则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股东会通知期限内,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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