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9 16:53:50
公司治理文件 承诺管理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
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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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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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
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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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其他条款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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