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赛智联: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9 16:12:07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和本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资格
第二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对公司的行为在独立客观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能够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或是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或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每名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不得超过三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与更换
第五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责任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尽到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经确认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一)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二)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三)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
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五)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