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9 15:58:44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
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或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
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意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
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
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
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
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公司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