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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8 21:28:1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
批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授予员工的
与股份相关的报酬(如配股或股票选择权等)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董事会办理有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的任何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
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中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
策权。在合法、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
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
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为主,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审核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
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
(四)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或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核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
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
临时股东会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
向审核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审核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七)审核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核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
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核委员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备案手续。审核委员会或者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核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如有)。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告临时提案的时间至少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个交易日前。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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