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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28 21:28:1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
证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行之有效的论证,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
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
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且被公司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为独立董事的董事,下同)至少三名且应占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且至少有一人应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
职工董事一名。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解任,董事长每
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止。董事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董事须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专业水平较高,具有较全面、丰富的公司运作经验和企业经
营管理能力或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三) 熟悉上市公司治理,了解上市公司运作机制;
(四)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应遵守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
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确认: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
订立合同、发生交易或交易安排;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前述规定;
(三)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
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披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
的未对外披露的重大或股价敏感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
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
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以确认: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
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将其相关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 接受审核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董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
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
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
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
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解任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但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
求不受此影响),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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