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8 19:57:51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及《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披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
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债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
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
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信息,配合董事会事务部在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文件草案编制工作。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券存
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及时披露以下文
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之孰早日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定向发行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定期披露
财务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
(三)按照相关规定要披露季度报表的,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
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规定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定向发行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重大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券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以下情
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六)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时。
上述应披露事项在披露后又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
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
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
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
息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信息披露除应按照《信披制度》执行外,
还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二)董事会事务部负责将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按第十条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临时信息披露除应按照《信披制度》执行外,
还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时报告董事会事务部和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信息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