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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18:18:02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以及相关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与修改。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工程师。 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1,527,58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全部为普通股。 621,527,586 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人提供任何资助。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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