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18:03:36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5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许丹青先生、副董事长许松青先生因公出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陈习良先生负责主持。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4、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 9、11 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8 人,代表股份 185,638,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2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3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0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6 人,代表股份 184,600,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00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4 人,代表股份 4,054,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4 人,代表股份 4,054,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1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184,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5%;反对
37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3%;弃权 7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065%;
反对 37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6%;弃权74,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140,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7%;反对
382,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0%;弃权 1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6,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54%;
反对 382,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5%;弃权1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11%。
提案 3.00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183,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6%;反对
378,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6%;弃权 77,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661%;
反对 378,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40%;弃权77,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9%。
提案 4.0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152,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8%;反对
415,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0%;弃权 70,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同意 3,56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956%;
反对 415,7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38%;弃权70,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6%。
提案 5.00 《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182,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3%;反对
382,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2%;弃权 73,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8,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504%;
反对 382,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3%;弃权73,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3%。
提案 6.00 《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109,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6%;反对
413,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7%;弃权 116,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4,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336%;
反对 413,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41%;弃权116,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23%。
提案 7.00 《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集团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125,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5%;反对
418,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4%;弃权 94,8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1,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01%;
反对 418,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3%;弃权94,8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7%。
提案 8.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083,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9%;反对
40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4%;弃权 146,1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9,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66%;
反对 40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90%;弃权146,1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4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本荣、杨育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