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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8 17:45:1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
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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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毕胜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86,908,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0%。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具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
项说明>的议案》;

10.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11. 《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3.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毕胜民、毕一明、董宝华、赵权、孙希忠、毕德斌、罗锦、朴欣、吴山、康永波、王晓阳、魏宇对前述第 12 项议案所涉事项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孙玉生、王耶对前述第 13 项议案所涉事项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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