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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8 17:15:36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30%以上
且公司对其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登记、披露等情形时,应按照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安排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未经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而擅自处理内幕信息,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应的负责人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含义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和/或子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和/或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和/或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和/或子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和/或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和/或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和/或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和/或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和/或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和/或子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和/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和/或子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和/或子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公司主要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和/或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和/或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二十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金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及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部门之间流转的,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持有单位的负责人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未披露内幕信息等在通过法定媒体披露前,不得以网站新闻、汇报提纲、数据报送等形式对外披露和提交。相关责任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分为常态备案和临时备案两种,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保密条款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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