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5-28 17:15:36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五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
告程序和进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被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
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券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
临时公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文件除载于指定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本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