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联股份: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28 16:03:31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业务)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30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5月28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3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3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5.5万股。授予价格为17.35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杨 毅 曹 洪 戴福淦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