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8 15:41:30
证券代码:301232 证券简称:飞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6,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常德财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财鑫”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常财供(2025)000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
权为常德财鑫自 2025 年 5 月至 2028 年 5 月止的期间代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飞沃
优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优联”)连续采购设备(或原材料)等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所确定的期间届满之日内发生的最高额债务之资金占用费、代理费、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用、执行费用等)、因飞沃优联违约而给常德财鑫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上述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 C250526GR4356044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3 日止的期间与
公司全资子公司飞沃优联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本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飞沃优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QQYFXK
3、成立日期:2019 年 9 月 5 日
4、注册地址: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农垦大道益
阳路 101 号
5、法定代表人:张友君
6、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新能源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化工设备;通用机械设备以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飞沃优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9、飞沃优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飞沃优联最近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15,683.17 16,316.84
总负债 11,234.58 12,052.97
净资产 4,448.59 4,263.86
资产负债率 71.63% 73.87%
科目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3,582.65 16,836.15
利润总额 222.37 1,048.97
净利润 184.72 795.34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飞沃优联在常德财鑫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常德财鑫供应链有限公司
2、保证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南飞沃优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应向常德财鑫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买受人应向常德财鑫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服务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等;常德财鑫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咨询费、差旅费、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飞沃优联在交通银行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2、保证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南飞沃优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7、生效条款: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名;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6,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94%,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8%。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常德财鑫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常财供(2025)0005号);
2、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C250526GR4356044)。
特此公告。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