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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捷数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5-27 20:31:54

股票简称:鼎捷数智 股票代码:300378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DIGIWIN CO.,LTD.)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 1377 弄 7 号 20 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公告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的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5〕1582 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如果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四、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
发行认购情况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的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转债,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要求;
3、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次可转债,本单位/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减持公司股票、本次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认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方式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盈利、现金流量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展规划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利益分配原则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4)独立董事在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前,应就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意见,如不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项、理由,并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预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项、理由,并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6)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通过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因特殊原因如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条件、时间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必要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特殊情况说明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 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需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8、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9、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日,
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0)267,034,230 股为分配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703,423 元(含
税)。因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调整后公司总股本 269,288,430 股为分配基数,相应调整每股分红金额。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日,
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 267,738,100 股(公司回购专户中的
股份数量为 1,570,330 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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