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20:21:4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
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1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 1
第二节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 3
第三节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 ......4
第四章 财务信息差错的责任追究......5
第五章 附 则 ......7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
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
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裁组织
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证券部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
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四)董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
照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
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节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
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节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三节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
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
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
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
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报告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
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财务信息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如属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