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7 20:16:42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薪酬与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3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 体现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2) 体现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3)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4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标准,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
第5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的制订,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薪酬与考核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第6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薪酬
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7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履职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8条 董事高管薪酬标准如下:
(1)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外部董事不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2)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薪酬按照其除董事之外的职务所对应的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发放,不领取津贴。
(3)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
中,
a)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所任岗位价值、岗位职责、责任大小和个人综
合能力素质等因素确定。
b)绩效奖金包括年度绩效工资与年终效益奖金。具体以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
况为基础,与公司年度整体经营业绩相挂钩,根据当年度工作述职考核结果
发放。
(4) 董事高管根据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可享受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并以
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贡献为基础,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9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高级管理
人员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年终绩效工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的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发放,年终效益奖金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10条 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
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11条 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
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补助等。
第12条 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
放其绩效奖金或津贴:
(1)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失职、渎职,导致经营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重大损失的;
(4) 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5)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管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管职责的;
(6)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董事高管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14条 董事高管薪酬制度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
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调整薪酬标准。
第15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1) 同行业薪酬水平: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同行业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2) 通货膨胀水平;
(3) 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4) 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5) 个人业绩。
第1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高管业绩贡献、高管岗位职责
范围和重要性,以及下年度战略部署和规划等,制定高管薪酬调整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年述职考核后,根据公司业绩和高管履职情况
对高管的薪酬进行重新审定。
第17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批,可临时性的为特别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任职董事高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18条 董事高管绩效考核范围如下:
(1)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2)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管: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参
与考核。
第19条 考核依据
(1) 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2) 经外部审计机构审定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第20条 考核内容
(1) 高管人员考核围绕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指标主要以销售收
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应收账款回款率、净资产收益率
等经营指标为主;同时包括管理指标,即对其承担的管理职能和年度重大工
作项目的考核。
(2) 经营指标、目标及权重围绕公司年度发展战略和经营重点确定,由公司薪酬
考核委员会或分管领导与高管人员沟通明确当年度具体经营指标、权重、目
标值及评分标准。
(3) 除经营指标外,需根据高管所分管业务领域识别、确定相应的运营管理类指
标。
(4)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承担业务经营的高管,其经营指标权重须达到 70%
及以上。
第21条 考核方式
(1) 高管人员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责任年度结束,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
实施考评。
(2) 高管绩效考核实施:
a) 高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责任期述职报告,并述职。
b)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听取高管述职,对高管责任期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评分,并做出综合评价。
(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高管反馈述职考评结果。
第22条 考核结果应用
(1) 作为高管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2) 作为高管年度基本工资调整的依据;
(3) 作为高管聘任、岗位调整(晋升、降级)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24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25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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