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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国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7 19:10:2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亨国际”或“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分红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为咸亨国际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的公司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2025年5月14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6,000,00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2025年5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410,367,24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6,000,000股,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实际参与本次分派的股本总数为404,367,24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45,572,206.40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4,367,240×0.36)÷410,367,240≈0.3547元/股。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47)÷(1+0)=前收盘价格-0.3547元/股。
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13日)的收盘价14.44元/股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4.44元/股-0.36元/股=14.08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4.44元/股-0.3547元/股=14.0853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4.08-14.0853|÷14.08≈0.0376%。
根据上述计算,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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