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7 17:49: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萧山区钱
江世纪城民和路 945 号传化大厦 23A 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9:15-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7,854,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15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64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75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41%;
反对:9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7%;
弃权: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68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41%;
反对:16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35%;
弃权:4,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4%。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75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43%;
反对:9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7%;
弃权: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736,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2%;
反对:114,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4,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74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04%;
反对:10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2%;
弃权:4,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4%。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兼任)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7,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9189%;
反对:178,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7184%;
弃权:2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627%。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64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28%;
反对:180,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12%;
弃权:28,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