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H股公告-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通函、通告、委任表格、出席回执
公告时间:2025-05-27 17:29:37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333(港币柜台)及82333(人民币柜台)
(1) 建议授予董事会发行A股及H股的一般性授权
(2) 建议授予董事会回购A股及H股的一般性授权
(3)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2025年度公司经营方针
(5) 续聘核数师
及
(6) 股东周年大会与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2025年6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时正、3时正、4时正假座中国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2076号长城汽车哈弗技术中心会议室分别举行股东周年大会、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及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8至51页。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有关类别股东大会,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列印的指示填妥。H股股东须尽快亲身或以邮寄方式将代表委任表格送达本公司H股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周年大会及╱或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及彼等之任何续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 24 小时。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或彼等之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则须於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或之前将填妥的回执送达本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处(就H股股东而言)。
* 仅供识别
2025年5月27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4
1. 绪言 ...... 4
2. 建议授予董事会发行A股及H股的一般性授权 ...... 5
3. 建议授予董事会回购A股及H股的一般性授权 ...... 5
4.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9
5. 2025年度公司经营方针...... 11
6. 续聘核数师 ...... 12
7. 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 ...... 12
8.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 ...... 12
9. 以投票方式表决...... 13
10. 推荐建议 ...... 13
11. 其他资料 ...... 13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14
附录二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乐英) ...... 19
附录三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辉) ...... 25
附录四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邹兆麟)....... 3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38
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 46
– i –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A股回购授权」 指 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H
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及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上
提呈以批准A股回购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 行 A 股( 不 包 括 库 存 股 )数 目10%的一般授权,
有关详情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H股股东类别
股东大会通告及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A股股东」 指 A股持有人;
「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 指 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内资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买卖(股份代
号:601633);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经不时修订、修改或以其他
方式补充;
「审计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辖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类别股东大会」 指 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含义;
「本公司」或「公司」或 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长城汽车」 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於香港联交所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不时修订);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含义;
释 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长城控股」 指 保定市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创新长城
62.854%的股权;
「H股回购授权」 指 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H
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及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上
提呈以批准H股回购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 行 H 股( 不 包 括 库 存 股 )数 目10%的一般授权,
有关详情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H股股东类别
股东大会通告;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 指 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以港元买卖
(股份代号:02333(港币柜台)及82333(人民币柜
台));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或「HK$」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创新长城」 指 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授权」 指 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本决
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已发行A股及
H 股( 不 包 括 库 存 股 )各20%的额外股份之一般性
授权;
释 义
「最後可行日期」 指 2025年5月21日,即本通函刊发前确定当中所载
若干资料的最後可行日期;
「提名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辖提名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薪酬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辖薪酬委员会;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