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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7 16:41:5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提供担保最高限额合计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上述2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7,999.00万元(本次担保项下余额为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已超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7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宁波2025人保0006、宁波2025人保0007)。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全资
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与中国银行在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7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合计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子公司名称 已审议的担保 本次担保最高限额 已提供担保
号 最高额度 余额[注]
1 上海富驰 96,000.00 20,000.00 45,799.00
2 浙江东睦科达 70,000.00 15,000.00 42,200.00
合计 166,000.00 35,000.00 87,999.00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2,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96,000.00万元,为浙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9日和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5-019、2025-022、2025-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6158106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9日

法定代表人:郭灵光
注册资本:8,797.6275万元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3998号
经营范围: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的设计、开发、制造;新型复合材料、特种陶瓷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产品的设计、开发;粉末冶金粉体材料的开发;精密零件的设计、开发(除专控);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除外);模具设计;金属粉末注射成型模具加工、批发;自动化设备设计、开发及批发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出资比例
(万股)
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52.4027 64.25%
2 钟伟 1,202.8005 13.67%
3 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375.9405 4.27%
(有限合伙)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莞投资合 209.3370 2.38%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宁波富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37.5027 0.43%
(有限合伙)
6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 1,319.6441 15.0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797.6275 100.00%
3、经审计的上海富驰(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212,256.37万元,负债总额118,471.79万元,净资产93,784.58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143,764.01万元,净利润10,200.75万元。
(二)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2276474XE

成立日期:2000年9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刘宁凯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环城北路88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磁性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
2、股权结构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88,103.14万元,负债总额53,880.91万元,净资产34,222.23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80,748.34万元,净利润738.96万元。
(三)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富驰和浙江东睦科达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25年5月27日签订了2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宁波2025人保0006、宁波2025人保0007),为上海富驰、浙江东睦科达(以下合称“债务人”)与中国银行在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7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5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三)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其中上海富驰20,000.00万元,浙江东睦科达15,000.00万元。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七)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八)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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