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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材: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27 16:11:50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一条 本制度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外,在发生下列事项时,本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一)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时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
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后及时披露。
(四)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五)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六)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七)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其具体信息如下:
姓名:王科芳

职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卓著中心 18 层 1808
电话:010-66536198
电子信箱:zqb@innovationmetal.com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知悉公司重大信息时,应当立即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负责将应披露信息按规范化要求形成披露文件。公司应当在编制完成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后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通过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件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五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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