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26 22:52:3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稂、富煌众发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或“标的公司”)100.00%股份,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具有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一步向新质生产力转型升级,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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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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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伟 于兆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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