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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6 19:20: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家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家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家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 10:00
召开本次会议。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
庆路 53 号 A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家悦转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家悦转债”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21717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21717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3.3676%。

(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并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7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本次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
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顾慧
202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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