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8:54:37
证券代码:301390 证券简称:经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一)14:4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虹良巷 1 号 2 幢 3 层。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肖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554,400 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 445,600 股,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31,760,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30,713,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人,代表股份 1,04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9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04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59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04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592%。
8、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0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1%;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7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6%;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晴、钟宜国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4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3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17%;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栾容儿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6 日